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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将购物体验发抖音、朋友圈,商家起诉,结果……

广西高院 2023-05-15

将个人生活经历发到网上,通过分享经验、心情与朋友或者陌生人互动,是当下年轻人较为推崇的网络交流方式。本案名誉权纠纷中,因吕女士在某商家购物体验太差,将事情经过发布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引起大量围观。商家知悉后认为该段视频明显诋毁原告商业声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是其销售业绩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陆某在位于玉州区某服装商场内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经营服装、饰品等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在店内张贴A4纸大小的店堂告示,贴在一货架中间上部位置,该告示上写有“请勿试戴”黑色字体,下面写有“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无死角监控,发现不法行为,坚决报警,不私了”的浅灰色文字。

2022年3月24日,被告吕某到该店购物,并在店内试戴了一个耳环,原告的导购员在没有事先告知店里的耳环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店里已经张贴有“请勿试戴”的告示为由要求被告购买试戴过的耳环。被告吕某表示没有注意到告示,不想购买,最后在导购员的要求下还是购买了该耳环。

当晚,被告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配有原告店面的照片以及当晚购买商品的视频作品,并配文字说明“被强制消费了,不是说几十块钱的东西,看了几分钟都没有人过来,也没注意看到模糊的提示语,一戴上去马上就有人过来说必须买这对耳环,是真的不适合我的脸型,我说买另一副也不同意……金店都可以试戴呢!戴个耳环就不安全了?再说玉林也没有疫情啊!”

经查实,该作品有3800多个点赞以及3600多条评论,截止到开庭时,该作品已有300多万的浏览量。另查实,在原告联系到吕某后,其微信朋友圈涉及本案的作品已经删除,吕某也将该抖音上的作品设为私密,外人无法查看。


法院判决

驳回该服装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该服装店作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有名誉权。被告吕某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照片及短视频的内容是否侵害了服装店的名誉权,应当根据吕某是否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予以认定。

陈健成


CHEN

JIANCHENG



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本案主要焦点在于视频内容是否存在侮辱、诽谤,吕某在视频中写下的“被强制消费”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店堂告示的内容负责,不能以无效的店堂告示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该服装店在没有事先告知被告吕某店内的耳环饰品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已经张贴有店堂告示“请勿试戴,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为由,要求被告吕某购买其已经试戴过的耳环饰品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告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综上,被告吕某发布的照片及短视频主要是拍摄有原告服装店的店面情况及购买商品的短视频并配文字说明“被强制消费了”,其文字主要是陈述购买经过及购物体验,并无故意扭曲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该作品也没有大量针对原告大麦家服装店的恶意评论,实际上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名誉,被告吕某发布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上的照片、短视频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广西高院


来源:陆川县人民法院

作者:宋珊珊

摄影:林   艺

视频:广西高院

编辑:梁巍泷   徐凤霞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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